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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上海闵行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前提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一般来说,目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做得比较大的多是互联网企业、医药厂商、第三方医流企业以及器械和药品经营公司等。
在小程序、APP、自建网站上线药品、器械、医药服务等信息的商家均需要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都有哪些流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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