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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连锁加盟许可证代办撰写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上海黄浦连锁加盟许可证代办撰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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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特许人向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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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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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转让特许经营权?答: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权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但需要经过特许经营者的同意和备案手续。

特许经营备案后,如何管理加盟商?答: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管理体系、提供培训和支持、定期检查等方式管理加盟商,确保加盟商的经营符合规范。
备案费用是商业特许加盟备案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了解备案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可以帮助加盟方做好充分的费用预算和管理。通过详细解析加盟费、管理费、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加盟方可以更好地掌握备案费用的情况,并制定合理的费用管理策略,以降低备案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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