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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上海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一、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介绍

许可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类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范围:本省内

有效期:5年

二、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许可证经营范围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进行有偿的信息下载的服务,如音乐、视频、图书的付费使用;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网站设计、图片设计、动画设计、视频设计;  3、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线下交易的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需要办此许可证;如网上卖衣服、卖电器等实体产品交易。  4、信息发布和递送平台,如应用商店;软件下载平台;  5、信息搜索服务,如百度搜索,360搜索等;  6、信息社区平台,如、陌陌、YY、视频直播等  7、客户端安全软件,如360杀毒、瑞星杀毒、卡巴斯基等。

三、信息服务业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必要条件: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业务经营范围在两个省以上(全国)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提供至少3名以上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人员证明材料;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注:部分省份不需要社保,部分省份需技术人员。

四、处罚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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