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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流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21        返回列表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流程公示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流程操作备忘录

1、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办理流程“详解:

(1)企业网上注册:特许人应先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按照提示和要求逐项填写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登陆账号和密码于特许人注册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2)企业网上填报:特许人获得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备案企业用户登录”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上报备案材料后告知窗口部门。系统中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扫描件。

(3)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7日内补充提交,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4)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填报的信息予以审核并通过后,企业登陆系统按照打印材料目录逐项打印后装订成册提交至商务主管部门。

(5)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打印材料并与之前企业网上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对申请备案的企业在系统网站上予以公告。

(6)企业备案成功

2、特许人已对某一商标进行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对于其新注册的商标是否需要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

如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属于同一系列,具有关联关系,类似情况如KFC和肯德基(中英文翻译),“肯德基”四个字的不同形态等。这种情况下,可以无需备案,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企业端”,在原有已备案的特许人拥有的特许资源处,将新注册的商标添加至特许经营资源之内即可(具体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目前无认定规则,需在资料提交后,由上海商委根据情况进行认定)。且在前述情况下,该新注册的商标即使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要特许人能提供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使用的文件,也可将该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特许资源进行添加。

但如果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无任何关联关系,则需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目前,同一特许经营资源(如同一商标),仅可进行一次特许经营备案,但对于已备案过的特许人,后续再就其他经营资源进行备案则无限制。

3、不同特许人可否使用同一商标进行备案?

同一特许经营资源(如同一商标),仅可进行一次特许经营备案,但对于已备案过的特许人,后续再就其他经营资源进行备案则无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可利用不同的商标申请多个特许经营备案,但是对同一商标,仅可进行一次备案。

4、如某公司拟终止其对于特许资源的使用并由其子公司作为该特许资源的特许人,需如何操作?

首先需撤销该公司对该特许资源已完成的备案,撤销完成后,重新以其子公司为特许人对该特许资源进行备案。关于已有备案的撤销,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1)现有特许人已有的备案证明

(2)关于撤销备案的《情况说明》

(3)现有特许人向实际办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实际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需注意:撤销备案后,如需重复使用被撤销的公司作为特许人对特许资源进行备案,则至少需间隔半年以上方可被批准。

5、可否通过门店转 让,使公司迅速取得“两店一年”的资 质?

目前通过门店转 让,无法使得公司快速取得“两店一年”资 质。实践操作中,如门店对应公司涉及持股人股权转

让,则需自转

让完成之日起1年后方可办理“两店一年”资 质的认定。

6、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可以,前述“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且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

(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上海市商务委目前要求提交的对应材料清单如下:

(1)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用以证明双方的持股关系及股权比例;

(2)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3)两家直营店的门店照片及营业执照。

7、特许人的子公司可否通过分特许备案的形式取得特许经营备案?

不可以,商务部目前不接受特许人的关联公司进行分特许备案。

8、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企业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该证明应由哪个部门开具?

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具,除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外,如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含中文翻译件)和中国驻当地的使馆(或派驻机构)认证。

应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的附件材料: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目前上海市商委认可,特许人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企业端”,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后即视为已完成“两店一年”的认定。

9、特许人是否应持续满足“两店一年”方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旨在通过“两店一年”来证明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备案通过后,特许人直营店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一般不影响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指导的能力,也不影响特许人的备案状态。但是特许人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变更情况。

10、申请中的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吗?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须同时具备其他经营资源。

11、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中的注册商标能否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状态中,说明该商标尚未被撤销,专用权依然存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可以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源。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应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该商标的状态。

12、未经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予特许人使用后,可能对特许经营活动造成什么影响?

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的,不影响商标许可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与事实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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