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互联网经营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固定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并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即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需办理行政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显示,目前市场上网站的经营活动大致分为:
电子信箱视频会议网络购物;
看新闻VOD 点播短信服务;
搜索引擎网上直播网上教育;
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多媒体娱乐(MP3、FLASH 欣赏等)电子杂志;
浏览网站/网页远程登录网络;
网上聊天(聊天室、、ICQ等)信息发布网上医院;
BBS 论坛、社区、讨论组等网上推广网上银行;
个人主页空间网上销售网上炒股;
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ERP、CRM、SCM)网上拍卖;
网络游戏网上招聘票务、旅店预定;
同学录、校友录网络数据库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
在线支付、充值平台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