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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23        返回列表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要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上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的要求是哪些呢?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并且有公司网站;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百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但是对于办理注意事项要重点关注下:

1、药品信息许可证的申请,企业网站要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2、药品信息许可证的申请,企业要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问系统;

3、药品信息许可证的申请,企业要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答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4、药品信息许可证的申请,企业需要获得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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