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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相关法规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在办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条件去办理,避免被打回通不过,具体的问题也可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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