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依设立、赋权性、管理性等特征,需要经过设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主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为了规范烟草商品经营行为,实现对烟草零售领域的有效管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做了一定条目的限制,分为积极性条目和禁止性条目,包括对设立人士的要求、对资本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要求、对地理位置的要求等等。
同时,针对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还要求符合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证办理条目:
壹、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本;
贰、固定经营场所;
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肆、相关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目。
所需资料:
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叁、相适应的资本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
肆、一寸照片壹张
伍、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凭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资料)。
申办步骤:
壹、设立许可
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设立表,再由设立公司或个人通过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理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换证)审批表》及其他设立资料
贰、受理程序
受理过程中,如设立人的设立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设立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设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设立资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设立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设立人。
叁、场所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贰名以上工作人士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设立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肆、专业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设立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申办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伍、审批下证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贰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申办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设立人,设立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申办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设立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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