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策划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策划;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加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策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均应设立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目:
壹、有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单位和章程;
贰、运营游戏需注册资本实缴壹仟万人民币,非游戏产品需实缴壹百万人民币;
叁、不少于捌名计算机专业本科的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肆、公司需具备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作场所;
伍、公司需具备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及运营管理措施;
陆、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柒、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肆玖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捌、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企业单位的公司总量、公司结构和公司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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