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材料包括:
1.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经审查,原发证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换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出不更换新证书的通知并说明原因。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3.处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时,应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并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方名称相同外,不得以、、全国命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设的互联网网站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他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投资、药品投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提供收费栏目和收费方式说明)。
(四)网站备份和查阅历史发布信息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网站上浏览所有栏目。
内容的方法和操作说明。
(六)药品、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系统、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八)确保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法律处罚: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匹配药品网上交易;
(二)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批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无证处罚:未取得或超过有效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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