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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设立业务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有偿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审核资料的注意事项:
1、申办企业需提供药品(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网站服务器必须在境内;
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有效期需3年以上;
4、网站负责人需计算机相关专业,需提供证明及任命文件;
5、除网站负责人外还至少填报2名技术人员;
6、需提供网站首页及产品展示页的拓扑图;
7、非自有服务器的需提供服务器租赁合同。

换发注意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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