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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办理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材料须知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上海徐汇办理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材料须知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和省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七)办公场地证明;
(八)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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