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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老师审核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01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老师审核要求

医药电商的渗透率不断提升。未来,医药电商将不断拓展服务的延展性,向全产业链发展。

在“互联网+”政策的助力下,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行业正逐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深度融合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成为促进行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

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有必要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展业务的发展计划;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以上就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也会对办理条件有一定的了解;

小编也在这里提醒大家,若成功办理下来证书,请大家也要遵规守法,假如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也会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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