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活动中加盟连锁、专营专卖授权、特约经销等商业活动等均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范畴,按照法规应当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特许经营备案的必要性
(一)、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后,企业的名称和品牌会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有利于企业宣传;在招商过程中更容易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在运营过程中可减少法律风险。
(二)、连锁企业不备案,难以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当加盟商与其发生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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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加盟连锁、专营专卖授权、特约经销等商业活动等均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范畴,按照法规应当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特许经营备案的必要性
(一)、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后,企业的名称和品牌会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有利于企业宣传;在招商过程中更容易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在运营过程中可减少法律风险。
(二)、连锁企业不备案,难以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当加盟商与其发生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