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有偿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适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如何区分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二者之间是否有什么联系?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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