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法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反映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的文件
提供境外供应商名单和国内销售或者加工企业的名单
两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说明材料(种类、数量)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直属海关审核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给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复核后,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审查标准:
1.提供的材料真实、安全、有效;
2.进口肉类收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者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者代理等内容;
3.外商投资企业应完成近一次联合年报工作;
4.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等);
5.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6.进口肉类收货人积极配合海关部门执行公务,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应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