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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境外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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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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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上海境外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办理指引

备案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肉类收货人申请备案工作

进口肉类是指进口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肠衣除外),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

备案指引

一、

申办流程:

1、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填报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2、海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随附材料进行网上受理、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系统审核通过后并发布名单

3、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员工健康检查制度等)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6、食品安全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质量安全承诺书

备案申请表和知识答卷下载地址:海关总署网站——下载中心——输入“肉类”查询

上述材料(各一份)整理打印后须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成PDF格式对应上传至备案系统。

审查标准: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特别提示

1、进口肉类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2、进出口肉类收货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被海关总署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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