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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政许可上海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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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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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政许可上海申请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实地注册或者园区注册(园区注册后续办理纸质需要在上海有实际的办公场地,产证性质为商用或者商住两用);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明;

5、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章程,所有章程都要从工商部门调取,盖工商调档章,追溯到自然人股东;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业绩证明、用工合同;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学历证明(要求学历为大专,并且已毕业2年以上,;有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与业绩证明。无职称证书者,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视频片名的截加含有名字(不能用艺名)的字幕表截图并提供网址,每人需提供2部或以上。)

8、办公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

9、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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