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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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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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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新设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办理资料目录:
壹、书面办理,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表》;
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规章流程;
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肆、关键人士资料:
(壹)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及履历;
(贰)关键管理人士(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履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资料。

伍、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陆、办公场地证明;
柒、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新设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规章流程;
贰、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与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叁零零万元人民币;
叁、在办理之日前三年,其法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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