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策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办条目:
壹、有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
贰、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策划范围;
叁、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肆、有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伍、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陆、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柒、按照《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从事互联网文化策划,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申请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目。
设立资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设立;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本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本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资料;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时间和批复
对设立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贰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贰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审批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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