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范围
壹、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司或个人。
贰、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公司或个人。
二、申办机关
设立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设立。
三、办理条目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目:
壹、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本;
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目。
四、办理程序
壹、设立
设立表格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
壹)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贰)可登录当地烟草局网站加载设立表。
设立公司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设立:
壹)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理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换证)审批表》及其他设立资料;
贰)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设立。
贰、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设立人的设立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设立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设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设立资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设立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设立人。
叁、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贰名以上工作人士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设立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肆、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设立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申办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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