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陆条规定:设立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目:
(一)经营者为依法申请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策划相适应的资本和专业人士。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目。
手续和要求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代办。
下面所详细讲解的只针对于ICP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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