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许可证设立时间和批复
对设立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审批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申办步骤
(一)设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设立,填写《网络文化经营策划立项设立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壹、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扫描件;
贰、验资报告及资本信用证明;
叁、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扫描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扫描件;
肆、守法经营承诺书。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设立之日起壹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壹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目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申请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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