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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材料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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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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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签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设立与申办。

审批内容:对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的企业单位进行审批。

权限划分:无
设立资料
填报须知
壹、设立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设立资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贰、由设立人编写的文件按A肆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叁、申报材料的扫描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设立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设立资料的扫描件应清晰,并加盖公司章;
提交资料时应带原件核对;
所有资料为A肆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设立资料目录
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设立表》
贰、经营管理人士社保证明
叁、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肆、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或机读档案
伍、营业执照
陆、设立企业单位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柒、业务范围说明
申办地点:“上海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巨鹿路709号)1-6窗口”
设定按照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伍壹号)
第八条“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九条" 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书;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 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业务范围说明;
(五) 专业人士、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资料;
(六) 域名登记证明;
(七)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设立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
审批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审批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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