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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企业与子企业的区别

《企业法》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分企业,分企业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申请子企业,子企业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企业与分企业的区别具体为:

壹、子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单位,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策划,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企业则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企业的名称,由隶属企业依法申请,只是企业的一个分支单位。


贰、母企业对子企业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目。
母企业对子企业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企业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企业直接控制,在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从业经营策划。


叁、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企业作为子企业的不大于股东,仅以其对子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子企业在经营策划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企业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企业在经济上统一核算,特此其经营策划中的负债由隶属企业负责清偿,即由隶属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企业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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