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节选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目: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名称、组织单位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士、资本和工作场所,其中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叁00万元人民币;
(三)在设立之日前三年,其企业法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单位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目。
第七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士资料:
壹、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及简历;
贰、主要管理人士(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资料。
(五)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企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企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设立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不审批的决定。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设立单位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审批的,应向设立单位书面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审批或不审批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审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单位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申请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单位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申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上海办影视制作许可证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