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签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内容: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权限划分:无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司章;
提交材料时应带原件核对;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经营管理人员社保证明
3、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4、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或机读档案
5、营业执照
6、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7、业务范围说明
设定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业务范围说明;
(五) 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 域名登记证明;
(七)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