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策划。
一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策划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二 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策划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 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四 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 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资料
壹、设立书,申请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设立表
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叁、资本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等);
肆、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伍、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
陆、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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