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目须知
壹、设立人
(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伍年内,其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的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贰)擅自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伍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的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叁)文化-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士不得从业或者变相从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策划,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的经营策划。
贰、申请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贰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叁、申请场所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目:
壹、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
贰、有与其经营策划相适应的资本;
叁、有与其经营策划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目的营业场所;
肆、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伍、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策划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陆、有与其经营策划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士、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
柒、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其他条目。
所需设立资料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分筹建和最终审核贰个阶段,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壹、筹建阶段
设立人到拟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单位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资料:
一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设立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签订租赁意向书);
五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
六承诺书
贰、最终审核阶段
设立人提交筹建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初审核查,符合设立人、申请地点、申请场所等条目后,发给设立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筹建通知书》,设立人申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筹建通知书》后筹建,并到公安机关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设立人向行政审批部门设立最终审核。
设立人填写设立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场所方位图、拓扑图以及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四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及软件正版化证明文件;
五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注意:在平台提交材料后,来政务服务大厅时需携带系统中所提交的纸质资料申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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