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申请
公司申请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叁拾日内向上海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部门审批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叁拾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申请登记。
公司申请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指定或委托申办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贰、公司企业法人签署的《分公司申请登记设立书》;
叁、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特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肆、公司股东会决议;
伍、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扫描件。公司要申请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特此必须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扫描件;
陆、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假如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扫描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企业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企业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扫描件;
柒、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捌、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本数额证明文件;
玖、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部门的批件,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拾、其他有关文件。
二、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设立变更登记。
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设立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部门的审批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总的来讲应符合上述要求,但具体应提交的文件,还应就分公司变更事项,相应参照公司变更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叁拾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设立注销登记。
公司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公司企业法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分公司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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