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目:
(壹)依法申请的公司法人;
(贰)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叁)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肆)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伍)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陆)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柒)具有保证上网交易材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捌)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士,具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单位和技术保障单位;
(玖)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此外,为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司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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