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证申办条目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本;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办:
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贰、中、小学校周围;
叁、取消从业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肆、因设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设立人一年内再次提出设立的;
伍、因设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设立人三年内再次提出设立的;
陆、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设立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柒、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申办准备资料
壹、烟草专卖许可证设立书;
贰、工商营业执照;
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人或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肆、负责人照片;
伍、经营地址使用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
陆、设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立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办程序
壹、设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审批机关办理窗口提出申办设立,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设立。
贰、设立人提出申办设立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设立表格及相关资料。
叁、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受理通知书》,当场办结的,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审批机关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设立人;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设立人,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壹0日内向设立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审批机关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设立人,并说明理由,设立人享有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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