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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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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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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与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壹.办理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办理资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贰.由办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肆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供应;
  叁.申报资料的扫描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办理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办理资料的扫描件应清晰;
  所有资料为A肆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办理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办理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理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资料与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办理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贰、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与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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