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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申请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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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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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涉及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漫画、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行为。程序版权交易、交易代理等活动。

2.法人资格。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该组织无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材料上报上海广电总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审批结果。

3.申请材料。

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六)广播电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等材料;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事业单位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

4.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要求。

(三)决定:标准与审查标准相同。

(四)出具支票,告知服务机构:

1、申请文件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文件应及时、准确、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注意事项。

1.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向申请机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两年。

4.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开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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