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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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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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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1、书面申请(原件3份);(说明:接受申请单位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内容含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过的章程,章程做过修改的,须附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5、主要人员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及简历(原件3份);②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以及法人及专业人员一寸照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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