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这种相互借势,力争双赢的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看好。虽然市场潜力及商业模式深度吸引创业者,但是良莠不齐的权益保障,成为摆在有意参加特许商业合作的创业者面前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
与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如今已成为众多创业者的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商业合作企业会提供产品、管理、服务等方面支持,这无疑于成功模式的再复制。多数与创业者进行商业合作的企业是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
拥有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资质的企业才具有和合作商进行商业合作的资格。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并使用。
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满足条件,
1.两家店满一年以上,都独立的营业执照。
2.有公司主体。3.有自有商标而且已经有商标总局下发的原件,不是受理件。
4以上单店执照,公司法人,商标需是同一人。
以上调件同时具备,才可备案。
总公司与直营店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直营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对直营店直接投资、经营以及管理。
而承包中的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实际上只是经营、管理权,该权利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产生。因此承包经营者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合同相对方并不对承包经营者进行投资、经营及管理。
因此承包与直营不同,依楼主所说,其公司还不具备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条件。
另外想说一句的是,《办法》之所以规定特许人的资格条件,是在于特许的内容往往是一些可复制的经营资源或模式。既然如此,商家便理所当然地要证明自身的资源或模式能够复制、推广并成功经营,直营店的数量和时间就成了具说服力的证据。因为如果你只有一家门店,却去要求别人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搞,这是很难说得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