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
2 主体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门(以下简称“窗口”)。
3 设定依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4号
4 审批条件或标准
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4.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科长组织现场勘验)审核--(办结、发件上报)
7 要求
7.1 申报材料
7.1.1 申请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用公司文头纸,大概内容: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人员组成,历史成绩,未来展望,等等。为更好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特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7.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其中一份要给总局)
封面要盖公司章,没公司章,法人签名,在名上盖手印。年月日要规范,机构性质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主要从业人员主要业绩适当写点。
7.1.3 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
经营范围一定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没有,用章程修正案补充,并提供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决议书。所有材料要盖公司公章,股东决议书要所有股东签字。
7.1.4 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附房产证复印件2份),证明有固定经营场所,一般为商用,民用的要业主委员会同意
7.1.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件复印件2份
核准件中行业要注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或影视行业,如行业代码8900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有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复印件2份
7.1.6 法人代表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安部门证明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原件1份,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2份,简历要写到在该申请公司任什么职务
7.1.7 主要管理人员(含专业人员)需至少3人,每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简历原件2份,毕业证书或专业证明复印件2份(有学位证书也提供复印件2份)
管理人员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如:导演、摄像、编剧、电影学、广播电视新闻类、中文、影视制作等)相关专业人员,简历要写到公司任职
7.1.8 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在工商开具的证明名称,福州为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厦门为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供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商部门打印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7.1.9 委托代理的应有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文本材料均需A4纸张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公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签字。
7.2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