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清算组成员责任人或破产管理人签定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正本1份);
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影印件1份,验正本);
企业有关销户的决定或决策(正本1份)(法人代表签定,盖公司章)(经人民检察院判决倒闭的 企业不用递交);
清算审计报告(正本1份)(股东大会、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公司股东、外国投资的企业执行董事 会、企业准许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或确定)(经人民检察院判决倒闭的企业不用递交);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正本1份,公示生效日45今后即可申请办理销户备案)(经人民检察院判决倒闭 的企业不用递交);
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所有团本(正本);
设立子公司的还要递交子公司销户备案证实(影印件1份,验正本);
申报材料没法盖上公司章的须递交公安部门公司章缴销证实(影印件1份,验正本)或公章遗失登报公示(正本1份)
什么情况企业必须销户:
企业被依规宣布破产;
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企业章程要求的别的散伙理由出現;
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散伙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公司股东、外国投资的企业章程修正案散伙;
依规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或是被撤消;
人民检察院裁定给予散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