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2014年、2016年两次修订)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该条例,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主要包含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IP业务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需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网络设施,影响用户范围广,关系到国家和经济安全,因此国家对经营该类业务实行严格管控,经营主体要求为国有控股单位,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业务在此不详述。
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其是利用基础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工信部最新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从地域上看,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省内和跨地区的: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分类也是最主要的分类,是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将增值电信业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B24 呼叫中心业务B25 信息服务业务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 。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并实现充分竞争的业务领域。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指上图中B类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申请的业务类型不同,该证“业务种类”会具体注明企业经营的是B类业务中的哪一类。根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不同的业务种类,产生了目前大家习惯以字母缩写代称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SP(Service Provider)证、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证、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证等等。下面主要介绍大家接触较多的ICP业务、SP业务、EDI业务。
1. ICP备案与ICP许可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内容服务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ICP许可的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 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ICP备案,主要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根据该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程序较为简单,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信息,20个工作日内通信管理局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备案人 。ICP备案是免费的,个人、企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均可申请。
针对经营性网站,各地方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等。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综上,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办网站均需办理ICP,非经营性的仅需办理ICP备案,经营性的则需申请办理ICP许可,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电信管理部门,经许可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规定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供公众查询核对。
2. SP业务许可
SP(Service Provider,即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各类增值服务。该类增值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 信息服务业务”,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短信、彩信, WAP 、铃声下载,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SP为用户提供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
根据相关规定,SP分为全网SP证和地网SP证,全网SP证是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经营主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办理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地网SP证由经营主体向所在省份的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SP许可与ICP许可的主要区别为,SP许可针对的是移动互联网业务,ICP许可则是针对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3. EDI业务许可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电子数据交换),具体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EDI许可的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
EDI业务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交易处理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实务中,从事网上商城、物联网交易、平台交易、P2P交易的企业均需办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牌照,如淘宝、京东商城、百度外卖、携程、滴滴打车等。
同SP业务许可一样,EDI业务也分为全网业务(全国或跨省)和省网业务,申请条件上两者对经营主体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