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文网文许可证包含项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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