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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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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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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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