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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设立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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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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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销售食品的,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酒类产品的,则应遵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如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经营器械的,应根据《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取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的,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那么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所需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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