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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新办广播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上海地区新办广播证须知

上海地区新办广播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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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国家为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颁发的许可证。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许可证。那么,我们如何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机构: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协会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资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重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有关专业简历,表演或有关专业培训证书(不少于三份)。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6、办公空间证明。
7、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执照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认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接受: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该目录应完整且符合法律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合法行政许可的要求。
(3)决定:该标准与审查标准相同。
(4)系统,发行,检查和通知服务:
1.申请文件及其附件完整,规范,有效。法律文件应完整,正确和有效。服务文件和备案应及时,准确和完整。
2.通知应及时,准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组织名称,组织名称和章程;
2、有符合经营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有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3、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已被撤销“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营许可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来说,制作或发行电视剧、卡通片、专题片、电视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网络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小等广播电视互联网影视节目,首先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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