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壹.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贰.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壹)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贰)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叁)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肆)含有境外资本背景或吸纳境外资本;股东中有境外单位或人士;
(伍)未经审批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策划;
(陆)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策划(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柒)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捌)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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