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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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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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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车单位需经主管机关批准,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借此证,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如果需要停业,则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工商或营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需上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停业。

  

  办事规程:

  第1步:申请 申请人向县区级的交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 县区级的交通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一)、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三)、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四)、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六)、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

  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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