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申请无船承运人备案
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今年三月份无船承运人由审批改为备案的同时,备案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现在无船承运人应该如何备案,备案需要哪些条件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所需条件如下:
1.企业主体需要是物流或者货代类企业(不同地区政策不同);
2.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企业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项目。
无船承运人就是不经营海运船舶却可以提供海运服务的承运人。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都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
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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