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身网站与本公司成员之外的其他公司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公司和药品批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目: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单位,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材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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