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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办上海动画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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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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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从业文化经营策划的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设立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公司增多,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帮助设立公司正确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提示如下:

  一、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伍壹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贰0壹玖〕捌壹号)相关要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策划。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业其他互联网经营策划的企业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策划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81号)。设立时需在业务发展说明中同步提供:一网络表演者名单及身份证号码;二网络表演形式及内容详细讲解;三与表演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使用有效身份许可进行实名注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四网站首页及网络表演页面截图;五盈利模式;六按照《网络表演经营策划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方案。(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三、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策划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18号)。设立时需在业务发展说明中同步提供:一演出剧节目内容详细讲解;二演出剧节目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三盈利模式;四网站首页及演出剧节目页面截图。

  四、『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办市场发〔2019〕81号),不符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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