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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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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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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问题:外资企业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吗?

解答: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问题:开具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无户籍地限定,如遇公安部门要求我部门协助开具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没有户籍地限定,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开具亦可。如需我部门协助的,可向我中心索取“协助开具证明”格式文本。

问题:目前对注册资金有无要求?

解答:目前对注册资金没有数额限定以及实缴或认缴等要求。

问题:申请单位的股权结构中能否含有外资成分,其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申请单位的任何一级股东均不得含有外资成分,法律依据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4号令)第五条之规定。

审批内容: 拟在本市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许可证》新办。


权限划分: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许可,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1新办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7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追溯至极股东)

8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法人股东企业章程(追溯至极股东)

10办公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11办公地房屋租赁合同

12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身份证复印件

13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用工合同

14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

15主要专业人员影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拍摄业绩证明材料

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广播影视及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毕业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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