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可以分别到当地的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的文体局办理。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书;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书;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以上是道与商小编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书;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书;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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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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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联系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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